一、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规范
1.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。 2.公司章程(由全体股东签署)。
3.股东、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。
◆股东、发起人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◆股东、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复印件。
◆股东、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。
◆股东、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复印件。
◆股东、发起人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◆股东、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,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 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(领)馆 认证。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,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 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,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
(领)馆认证。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,应先在该属 地办妥公证,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,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
(领)馆认证。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,提交 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, 无需公证认证。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 (领)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 的,经原件核对后,无需公证。
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 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,依法提 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。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 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、特别行 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、内地出入 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;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 往来内地通行证的,无需公证。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 居住证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,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。
股东、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,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资格证明复印件。
4.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。 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(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,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 件 ) 。
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 决定或股东会决议,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 职须经董事会、监事会、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,还需提 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、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、职工代表 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。
5.住所使用相关文件。
6.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 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 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。
7.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承诺书(试行) 8.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、副本。
二、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
1.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。
2.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(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)。
3.住所使用相关文件。
4.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 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 复印件。
5.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承诺书(试行)。
6.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、副本。
三、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
1.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。
2.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。
3.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。
◆合伙人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◆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 件。
◆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。
◆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复印件。
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◆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 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。如其本国与中国没 有外交关系,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,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(领)馆认证。某些国家 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,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,再经该国外交 机构认证,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。中国与有关国家 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外国自然 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,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,无需公证认证。
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
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,依法提供当 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。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 证的,无需公证认证。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、大 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,可作为台湾 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。
◆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,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 明。
4.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。
5.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 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 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 件。
6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,提交相应证明。
7.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承诺书(试行) 8.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、副本